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表示,主要是一些有權人,有錢人,判刑以後減刑相對快一些。他們獲得假釋,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要高一些,實際服刑的期限要短一些。(4月29日央視網)
  “有權人、有錢人減刑快”是司法的恥辱,是法制文明的悲哀,根本原因在於司法透明改革慢,讓法、權交易,法、錢交易有了機會。
  比如,2007年2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,挪用資金罪一審判處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尤其徒刑15年,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,張海的親信買通的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和民警陳松永,此二人將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薦舉揭發材料提供給張海,依次作為張海立功減刑的依據,以至一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時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該判為有期徒刑10年,在此後不到4個月的時間里,張海又獲得兩次減刑,一次是因為佛山市看守所提供了一份假立功材料,第二次是因為張海當時所在的武江監獄,認定張海提供了虛假專利為重大立功表現,這兩次申請均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,從而導致張海提前出獄與女友逃往境外。可想而知,如果每一環節都公開,都透明,都要接受公眾監督,造假就難以成功,這樣的事件就不會發生。
  “有權人、有錢人減刑快”有三個惡果,一是導致監獄中的犯人不能徹底改造,只能讓他們接受反面教育,出監獄之後,可能更加肆無忌憚。二是導致有權人、有錢人更加蔑視法律,凌駕於法律之上,因為法律對他們用處不大,沒有震懾作用。三是導致平民暴行的抱怨情緒滋生。
  那麼,如何鏟除這種現象呢?筆者認為,必須做好三大改革。之一,是公開透明的改革,就是所有的工作程序,必須向監獄犯人,向社會公開。之二,就是建立責任倒查追究機制,對於減刑或者假釋出來的公民,如果再次犯罪,必須追查當初的責任人。之三,必須建立犯罪嫌疑人減刑的聽證機制,要接受媒體與公眾的監督。
  “有權人、有錢人減刑快”很容易導致社會的權力崇拜,金錢崇拜,其危害不僅是危害法制文明,還危害社會的正氣陽光文明,會讓社會的風尚發生畸形,後果嚴重,必須堅決鏟除。
  “有權人、有錢人減刑快”是因為司法透明改革慢,這個改革必須立馬進行,拖延不得。
  文/殷建光  (原標題:“有權人、有錢人減刑快”該如何遏止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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